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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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一房二卖”,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845人看过


 

法律分析:与新房买卖一样,在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卖房者原则上应该正确、全面地履行。但现实中,总是有极少数的卖房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置购房者的利益于不顾,将同一二手房先后卖给两个或多个购房者,并分别与之签订购房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如下几个:(1)合同签订的主体适格;(2)合同的签订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第一个订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来说,买卖合同当然有效。对于第二个购房者来说,如果其并不知道卖房者已经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即第二个购房者是善意的,那么这一份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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