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践中,时常会有一些开发商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从而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应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如期取得房产证时,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购房者可以依此维权。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未办妥房产证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购房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未办妥房产证的;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购房者自合同订应之日起 90日内,未办妥房产证的。
对于赔偿的数额,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外,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 1 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