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发商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为了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是不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也就是不需要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只要开发商把房屋交给购房者实际占有,就算完成了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言之,房屋“交付使用”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方式,那么就以房屋的转移占有为完成交付。实践中,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住宅钥匙,或者购房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都可视为商品房转移占有。二是如果购房合同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方式作了约定,那么就以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方式为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