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将预购的商品房进行转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炒楼花”,这种行为是指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将其预购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如果是一般的商品买卖,这种行为无可非议,但由于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国家对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作了特殊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不得转让。第 46 条又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在 2005年国务院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制定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由此看出,国家明令禁止转让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因这一规定而不能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