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际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两回事。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商品房预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所以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虽然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并没有规定这一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
因此,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经登记,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