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明确了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赔偿”的五种法定情形。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出现以上五种情形时,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当然,购房者也可以与开发商就其他情形自行约定惩罚性的双倍赔偿责任,并于条件成就时依约定请求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