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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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与开发商先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637人看过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应当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合同,只不过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为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签的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成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的形成也是基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视为正式的买卖合同对认购书所作的修改,属于当事人重新达成的意思表示,当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为准。

在此特别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和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进行逐条比对,确认两份文件所约定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的某些条款对购买商品房有实质的影响,一定要要求开发商将这些内容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这部分内容未被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的改变,最终将失去法律效力。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与开发商约定,把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使之具有与正式的买卖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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