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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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公司法 |525人看过



 

法律分析:制定好一份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而且会对公司的后期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巨大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需要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定是股东们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记载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可见,全体股东需要就以上事项达成统一意见并记载到公司章程中,股东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后,公司章程就制定完成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事项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遗漏任何一个均会导致章程无效,公司也就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因此,在制定章程时,必须使章程内容涵盖以上所有必须记载的事项。另外,公司章程中的以上事项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和明确的。所谓“合法”,指的是这些事项不得同《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所谓“真实”,指的是这些事项必须与真实状况相符,不得捏造事实,更不得弄虚作假,如不得谎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否则,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明确”,指的是这些事项的内涵必须是唯一、确定的,不能含糊不清,如章程必须写明公司的详细地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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