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中存在瑕疵,表现在监控录像坏后,没有及时修理,也没有安排保安夜间巡视等。客观上给盗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其应对业主车辆被盗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若业主对车辆丢失或者毁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即物业管理义务。该义务主要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等。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如其在服务中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没有尽到谨慎、勤勉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 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车辆的管理服务义务以及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