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确有占用储藏室、欠交物业服务费、占用车位等不当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予以点名批评,行为不妥当。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逾期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有的地方中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等形式进行催交。但是,具体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批评业主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且是针对特定人实施的;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三是造成了损害后果;四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客观上公布了业主未交管理费的客观事实,没有使用贬低业主人格、损害其名誉的词汇和语句,则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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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