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应维护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不能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55 条的规定,作为负责小区服务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如发现共用设施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否则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而,在几户业主共有的建筑物部分发生的损害,不知道具体肇事人的情况下,应该由共有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业主应维护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不能擅自无序排放,造成下水道堵塞或其他共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以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及时检测共用设备设施的情况,保障其正常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排除,以防共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而发生事故致人损害。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