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水区内的公共设备应该尽到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值班人员应在夜间对电梯进行值守。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保障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如电梯不间断运行、水电供应或排水管道的通畅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值班人员忠于职守,否则对值班人员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及时、不到位致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