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一般侵权行为领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 条的规定,在相关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业主损害的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如果业主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必要注意义务,增加了其从楼顶上摔下的可能性,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则对业主的死亡起次要作用。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反,其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如果当事人要求房屋建筑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楼顶屋面的设计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