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前期物业管理公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的相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同时,业主不能进行违章装修属于法定义务,即使在前期物业管理公约中没有相关规定,业主也负有不进行违章装修的义务。
作为小区业主,除对其房屋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外,其还负有维护小区整体利益的义务。不进行违章装修是小区业主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前期公约进行约定,业主也不能违反。如果物业管理临时公约有明显的违法情况,或者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制定新的物业管理公约或者干脆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途径,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如果部分业主违反物业管理临时公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侵害业主共用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