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是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只要业主向供水、供电公司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的供水、供电。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