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存在违约的情况,业主是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可能因房屋保修、规划变更、绿地、车库、会所等遗留问题产生纠纷,业主可能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开发商的义务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发商履行约定义务。但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主体是业主与开发商,其所发生的纠纷事项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范围,业主应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案中,业主在验房时发现所购买的房屋与预售合同中的小区平面图不相符,属于开发商违约的情形,业主不得以此为由对抗物业服务企业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在房产、物业服务企业纠纷实践中,经常存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其他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之间发生重叠或错位纠纷的情况,此时应分清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各自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能混淆。业主不能因为开发商存在违约或与其他业主之间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噪声污染等纠纷,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协调或协调不成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否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