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应当为没有售出的房屋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 41 条第2 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条明确了开发商应当为没有售出的房屋交纳物业费。此外,业主在购房时,购房合同中都有前期物业服务方面的协议条款,其中应当有关于闲置房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条款,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应当按此标准交纳物业费。同时,开发商在售房前,一般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如果规约中有关于闲置房物业服务的条款,作为业主之一的开发商当然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