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形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我国《刑法》已经就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可以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中。但是,当行为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处于危险境地,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极度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行为时,即使《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已经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本来应该由其采取救助措施进行救助的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说明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所持心理态度系间接故意,因此,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