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4 条的规定,我国对驾驶员的违法驾车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累积记分的记分周期是 12 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 分的,由交警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法律并没有规定,满分的驾驶人要自动把驾驶证交给交管部门。既然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就是有驾驶资格的。而保险合同中往往仅把“没有驾驶证或没有有效合格的驾驶证”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交警部门因工作失误没有扣留驾驶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