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并且人身伤亡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如果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都有可能致使受害第三者丧失交强险请求权,违背了设立交强险的最初目的,因此,当事人可以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