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立法上发生过几次重大变化、第一次是在《民法通则》第119条中,根本没有这一赔偿项;第二次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死亡补偿费赔偿,其性质其本上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其性质没有明确,但一般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损失利益”的赔偿。2010年《侵权责任法》重申了此规定。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应当认定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如果认定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可以认定为“损失利益”赔偿,也可以认定为是对死者的“余命”的赔偿。死亡赔偿金首先是对死者余命的赔偿,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寿命,因此是余命赔偿。同时,这种余命,也是对家庭收入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是死者的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应当归属于其近亲属,而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的首要条件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公民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因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