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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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车辆发生事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应否担责?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742人看过


 

 

 

法律分析:分期付款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和消费潮流,尤其是对于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来说,分期付款购车购房能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分期付款是所有权保留的一种买卖方式。在车辆买卖中,一般是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约定,购买人支付一部分价款之后,先占有使用车辆,并按照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车辆价款,在车辆价款还清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购买人完全付清车辆价款之后,出卖人就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购买人。对于分期付款所购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给了明确的答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从理论上来分析,出卖人保留车辆的所有权是为了保证购买人按期付款,一旦购买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约定的数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收回车辆。因此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运行利益享有者都是购买人。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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