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无论是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还是作为受害人享有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都不能将该请求权进行转让,也不得在此请求权上设定担保。
即使已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其转让或者设定担保,那也是无效的。这是为了避免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遭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