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原则上应当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找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但是如果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既可以要求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开车的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失,则需要具体按照责任的大小来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