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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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还需要对此进行赔偿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263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虽然其自身存在违法驾车等严重过错,但是只要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此处的“当事人”,包括交强险保障范围内的第三人和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导致财产损害的,则只能由侵权人赔偿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这一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之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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