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如果套牌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子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车主同意朋友套牌的,则应当与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套牌人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私自套牌,那么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