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转让并且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必须要满足“交付”这一条件,即车必须已经被受让人实际控制。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或者达成了赠与协议等,但是车一直在你实际控制下,那么出了事故仍由你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