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8 条第 2 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当事人是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当场收缴。(2)当事人无异议。这是指当事人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同意当场缴纳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是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因此这里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额也是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虽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额 100元的规定不一致,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