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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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4587人看过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0 条第2 款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0 条第1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款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第 2 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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