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机动车是一种速度比较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输工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状况如何,不仅关系该机动车驾驶者自身以及轻上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道路上通行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等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拼装的机动车既没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通常也达不到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系数降低,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拼装的机动车”,是指没有制造、组装机动车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非法拼凑、组装的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一定里程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会降低,不能保证正常安全行驶,这时就应当报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4 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 1 项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是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件,如果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比如,行为人只是爱好收集旧汽车等,则不构成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
关于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0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应当予以收缴”,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的机动车,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是指对拼装的机动车,注销机动车登记成者同时进行解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