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 条第1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 19 条第 4 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保证这些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该法第 95 条第1 款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作了规定:(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来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并对上述行为规定了两种处罚、处置手段:(1)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2)可以依照第 90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掌握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真实情况,为杜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但同时,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这一权利,第 95 条第1 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机动车时,必须要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在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车辆和驾驶人的真实情况已十分清楚,扣留机动车的原由已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