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超载车辆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应如何处罚?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495人看过


 

 

法律分析: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严重超载现象。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2 条第4款对超载车辆所属的运输单位的负责人规定了处罚。实践中造成超载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员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强行或者变相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运输单位有第 92 条第1 款、第 2 款规定的超载行为的,经处罚其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后,其运输单位的车辆驾驶人员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此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