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机动车超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2 条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即客运车辆、货运机动车,分四款分别作了处罚规定。其中,第 2 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规定了两种应予处罚的具体行为:(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超过30%的。关于机动车载质量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8 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二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这是货运车辆严重超载的标准,即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 30%的行为就是严重超载。(2)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载客”,不仅指货运机动车用于经营性活动时运载的,才是载客,而是指除货运机动车根据规定核定的附载作业人员之外的,都属于载客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第 92 条第2款规定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或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这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有较大危害行为的一种特殊强制措施,即为了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得到根本纠正,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后,才能允许其继续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