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的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由此可知,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连带保证人是否会被法院追加为被告,要根据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对象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如果出借人只是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出借人要求保证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那么,法院肯定要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