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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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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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向他人借钱,但借款用于个人使用的,企业到期不还钱,应该告谁?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2066人看过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要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2)出借人或者企业的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借的款项用于个人使用;(3)出借人向法院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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