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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请过司法鉴定,但对鉴定不服的,还可以重新申请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2924人看过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此外,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也规定,如果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提出的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经过法院的批准后,司法鉴定部门便会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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