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在用借条等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财产进行出质时,当事人不但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到信贷征信机构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