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不能作这样约定的。因为《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很多情况下是被经济状况所迫,不得不提供价值较高的质押财产而担保数额比较小的债权,而此时债权人很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以物抵债”的条款,而从中获取暴利。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双方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