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而关于质权设立的时间,该法也明确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质权是交付时设立,而不是签订质押合同时设立。此外,出质人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否则,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