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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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找谁还钱?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721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于这种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我们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其实现顺序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担保,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时,要区分物的担保的提供者,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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