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只是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并未说明保证人身份的,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5人看过


 

法律分析:一般在借条上签名的身份主要有: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身份不同,性质就不同,承担的责任也有很大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表明签字者是以保证人的身份进行签名的,或者在签名时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或者有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才能让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一旦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保证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这一民事行为必须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签字者明知需要录担保证责任并自愿签字的,才需要让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只是作为见证具有借贷关系事实的见证人而签名的,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否则就违背民事行为自愿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