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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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房产设定抵押后,如有富余,还可以再抵押其他债权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375人看过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知,法律允许在同一处房产上设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抵押,但在抵押时,抵押人需要告知抵押权人房子抵押的全部情况,并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相当,所担保的全部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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