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此,《民法典》规定:“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可见,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补充担保物,从而使担保物的价值与债权价值相当。此外,抵押物的剩余价值,仍然应当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抵押人拒绝补充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