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偿顺序就是法律上的“抵押权顺位”,抵押权顺位关乎各个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排在前面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权人是否可以随意变更抵押权顺位呢?《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如果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顺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必须事先征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该变更无效。如果变更抵押权顺位的行为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而言,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是权利的一种,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权利人就可以放弃权利的行使。但是,权利人如果要行使权利,因权利都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所以,每个抵押权人在行使该抵押权时,都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