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法律上,抵押权实现后,您是无权改变土地的用途的。对此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该法同时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知,以乡镇企业的厂房抵押的,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会被抵押出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就厂房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但是,非经法定程序,债权人无权改变抵押范围内土地的用途。该乡镇企业由于资不抵债等问题导致企业倒闭,就可以抵押的厂房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但是,作为抵押权人,想把企业厂房改建为养殖场的行为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此类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就是违法行为,据此,不能随意改变该片土地的用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