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乡镇企业的含义,《乡镇企业法》第二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可见,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设立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关于抵押乡镇企业厂房的相关规定,可参见《民法典》之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乡镇企业的建筑物不能单独抵押。抵押乡镇企业厂房的,对应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必须一并抵押出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