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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可以随便约定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4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不得过高,因此是不得随意进行约定的。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约定的违约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 30%。那么,违约金过高时,应当如何调整?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或者仲裁途径解决,当事人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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