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决此类问题应当根据谁为实际用款人来确定谁为实际还款人。因民间借贷具备灵活、高效的特点,民间借贷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引发的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对借款人与收款人是否同一,并无强制性的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更是屡禁不止。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合同上的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谁为实际还款人呢?首先,《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指的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合同。所以,借款人借款最规范的操作是:借款人为了自己使用借款而向贷款人借钱,收款时,实际收款人也为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为实际用款人,因此理应成为实际还款人。实践中发生的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实际收款人受到借款人的指示而代为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款人仍为借款人,所以借款人应为实际还款人。
(2)实际收款人委托借款人借款,收款人签收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款人为实际收款人,所以实际收款人应为实际还款人。例如小张委托小李代替其向别人借钱,小王同意借钱,还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小李填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小张收借款时,却在收款人一栏填了他的名字。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小张委托小李向他人借款,而小张实际签收了借款,因实际用款人为小张,所以小张既是实际收款人也是实际还款人。
在此提醒,以后发生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情形时,应当在主借款合同中进行备注,或者就此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从而减少借款纠纷的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