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1574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64 条的规定,工伤保险中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所除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干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平均月缴费工资,应当包括工资奖金、加税费在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