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所以此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是在被保险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导致伤害,疾病、残疾及死亡等意外事故时,通过保险方式提供医疗照顾与现金给付的一种劳工赔偿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属于一种最基本的灾害救济制度,其赔偿只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最基本的生存权,因此,其赔偿数额往往不足以充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更毋论填补其精神损害。这也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内容不包括精神损失费。只有请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时,才具有精神损失费这一赔偿项目。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